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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邱四江与杨万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四江,杨万林,北京诚信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195号原告邱四江,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丽,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林,男,1951年4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诚信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建设西街1号楼1-9。法定代表人郭保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岩,男,1981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万林,男,1951年4月1日出生。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301B-601B。负责人左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晔,女,1983年5月2日出生,301B-601B。原告邱四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万林(以下简称姓名)、北京诚信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丽,杨万林及通讯公司的另一位委托代理人杨岩,华泰财保北分委托代理人张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4日10时1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路金泰丽富前,杨万林驾驶通讯公司名下的京N**A**号车辆和我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杨万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华泰财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杨万林、通讯公司、华泰财保北分赔偿误工费17766元、护理费5452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4050元、残疾赔偿金7293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06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修车费400元,以上共计165375元。杨万林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是通讯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通讯公司辩称:杨万林是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我方车辆在华泰财保北分有交强险,5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华泰财保北分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营养费,过高,同意赔偿2700元。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且其在北京的暂住地也是农村,应按照农业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已要求残疾赔偿金,不应再要求该笔费用,且原告主张金额过高。修车费,未提供正式发票,不同意赔偿。误工费,过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10时1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中路金泰丽富前,通讯公司员工杨万林驾驶京N**A**号车辆和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认定杨万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原告到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住院到2013年4月17日共计24天,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2013年6月13日、2013年7月13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均建议原告休息两周。2013年7月25日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60日,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4050元。原告是农业户口,在北京办理了暂住证,暂住地址是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的父亲邱以振,1943年1月15日出生,母亲赵公荣,1946年1月16日出生,均是农业户口,有三个子女,原告也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提交北京富华家俱企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月收入4200元,2013年3月24日到2013年7月31日未上班,单位扣发工资17766元,据此主张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原告休假期间确未发放工资。原告称由妻子刘西侠护理,提交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刘西侠是该单位保洁,月收入2726元,要求照此标准计算两个月的护理费。原告提交一卡通充值票据票若干张,据此主张交通费,提交收据两张,据此主张电动车修车费。原告还按照每天50元计算24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90天的营养费,估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鉴定结论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华泰财保北分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华泰财保北分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杨万林的雇主通讯公司赔偿。误工费,根据鉴定结论,本院支持4个月的该项费用,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休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本院支持按照每月4200元计算。护理费,计算标准符合北京市护理行业一般收费标准,时间有鉴定结论为证,本院支持。交通费,金额合理,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营养费,原告要求过高,华泰财保北分同意赔偿2700元,本院不持异议。鉴定费,合法有据,本院支持。残疾赔偿金,原告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不以务农为生,本院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父母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本院按照农业标准计算,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费用并入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有鉴定结论为证,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修车费,金额合理,本院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邱四江误工费一万六千八百元、护理费五千四百五十二元、交通费五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二百元、营养费二千七百元、残疾赔偿金八万二千零四十五元、后续治疗费八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修车费四百元,以上共计一十二万二千零九十七元;二、被告北京诚信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邱四江鉴定费四千零五十元;三、驳回原告邱四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零三元,由原告邱四江负担三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诚信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一十一元(原告邱四江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邱四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