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书敏与被申请人付保腾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书敏,付保腾,广宗县金誉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保字第24-2号申请人赵书敏,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申请人付保腾,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系冀ENZ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广宗县金誉出租车有限公司,系冀ENZ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所有人。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广民保字第24号裁定书,依法对广宗县金誉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NZ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赵书敏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没有查封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广宗县金誉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NZ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广宗县金誉出租车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NZ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王韡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卫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