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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管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559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2013年8月1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3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管某驾车至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308号家盛房产中介,向被害人谢某称需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归还已透支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后在家盛房产中介POS机上刷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归还谢某。谢某信以为真,与被告人管某至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浦发银行ATM机上取出现金人民币10000元并存入被告人管某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内,在返回途中,被告人管某将其另一张已经注销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交给谢某,让其先下车,谎称需停好车辆再去家盛房产中介将现金刷出归还,待谢某下车后,被告人管某立即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管某已退清赃款,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国工商银行特约商户交易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申请、收条、人口信息、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管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清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