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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与浙江浩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张崇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浙江浩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张崇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支行,住所地:松阳县。负责人:陈哨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浩宇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崇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崇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阳县人民法院(2013)丽松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松阳县西屏街道瑞阳大道245号房地产【厂房(一层)、办公楼(1-3层)、宿舍楼(1-5层),房产证号:松房权证西屏字第××号、14××27号,总建筑面积6321.4平方米,土地证号:松国用(2009)第009**号,使用权面积8475.17平方米】委托评估,并依法委托丽水市山水拍卖有限公司、并通过丽水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进行拍卖,均流拍,后依法向社会公开进行变卖,现松阳县丽源饰品有限公司以变卖保留价人民币728万元买受上述房地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在松阳县西屏街道瑞阳大道245号房地产【厂房(一层)、办公楼(1-3层)、宿舍楼(1-5层),房产证号:松房权证西屏字第××号、14××27号,总建筑面积6321.4平方米,土地证号:松国用(2009)第009**号,使用权面积8475.17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松阳县丽源饰品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等自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松阳县丽源饰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松阳县丽源饰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应的过户等费用由买受人松阳县丽源饰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