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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英朝与邱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朝,邱县供电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刘英朝。被告邱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志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朝诉被告邱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朝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朝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英朝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