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XXX,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金峰审判员 王吉洪陪审员 张景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