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晓红与朱明称、倪建美、邹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红,朱明称,倪建美,邹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880号原告谢晓红。委托代理人倪圣泉。被告朱明称。被告倪建美。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鸿梅。被告邹小兵。原告谢晓红与被告朱明称、倪建美、邹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晓红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明称、倪建美、邹小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晓红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晓红撤回对被告朱明称、倪建美、邹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谢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