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3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与德阳金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德阳金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232-2号原告(反诉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负责人刘浩然,该公司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德阳金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旌民保字第41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反诉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提供自有的龙门式镗铣加工中心一套价值310万元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反诉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83790.00元的冻结。二、查封反诉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提供担保的龙门式镗铣加工中心一套(价值310万元)。审判员 贾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