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夏风兰与奚太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戴民初字第0974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赵某,兴化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