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商初字第889号原告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栾兴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同升,青州庙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益王府路。法定代表人边恒杰,董事长。原告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海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同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称,2011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京长江油漆,共计货款143592元,被告于2012年9月份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93592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京长江油漆,共计价款142470元。之后,原告按约交付了油漆,被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南京长江涂料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现有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给我山东蓝天重工有限公司供南京长江油漆,由于我公司资金紧张,欠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143592元(壹拾肆万叁仟伍佰玖拾贰元整),年底暂无法还款。此后,被告于2012年9月份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余款93592元经原告追要至今未付。同时查明,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损失。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订货合同传真件一份、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以上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该买卖行为不违背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作为出卖人已按约定履行了标的物交付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故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欠原告货款93592元负有给付义务。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损失,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丽辉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35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1070元,由被告山东蓝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14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记员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