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墩民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吉临星与周口振兴汽车运输公司、刘志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临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志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韦松林,朱新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