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惠权与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惠权,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366-2号申请执行人梁惠权,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艳、邓莹,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经理。申请执行人梁惠权与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惠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开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惠权货款245788元、案件受理费23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45万元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