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朝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德兴与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舸,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徐舸,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树波,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2988号。法定代表人刘亚林。第三人李树祥,男,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兴诉被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德兴负担。审判员  王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