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兴业县城隍镇致合木材加工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兴业县城隍镇致合木材加工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城隍镇东莞坡。法定代表人常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贤珊,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业县城隍镇致合木材加工场,住所地:兴业县城隍镇城隍村义吉坡10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业县城隍镇致合木材加工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立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