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民督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申请执行徐跃庚申请支付令一案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徐跃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湘民督字第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旭东路。负责人郑江龙,行长。被申请人徐跃庚,男,汉族,住湘阴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徐跃庚于2012年9月28日向我行申请小额联保贷款,借款5万元,到2013年10月21日止欠款本金50000元,利息2784.74元,合计52784.74元,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跃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欠款52784.74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申请人徐跃庚承担。审判员 成兵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岚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