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索登建与十堰市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代子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登建,十堰市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代子军,温明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781号原告索登建,湖北工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十堰市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六堰文化宫旁新阳光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刘伟。被告代子军。被告温明珍。原告索登建与被告十堰市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代子军、温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23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索登元以其所有的位于红卫街办王湾居委会1幢3-2-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十堰市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代子军、温明珍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担保人索登元所有的位于红卫街办王湾居委会1幢3-2-1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0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湘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