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4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与刘金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刘金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9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10号。负责人王辉宇,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家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雯。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与被告刘金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体育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7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