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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罗宇波诉王景、第三人夏志梅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宇波,王景,夏志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84号原告:罗宇波,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景,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夏志梅,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宇波诉被告王景、第三人夏志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在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宇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罗宇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耿俊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人民陪审员  夏建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沛虞陈荣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