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崔志杰与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杰,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834号原告:崔志杰,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杨鹏素。被告: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大路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杰诉被告吉林市北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杰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8.00元由原告崔志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