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蒲刑初字第0009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富平县人。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3)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以被告人王某家属就民事部分已赔偿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喜民审 判 员 张清善代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喜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