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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旌民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与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旌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理兴。委托代理人杨阳,四川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国。委托代理人王新宇,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中玲。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长宝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依法由审判员杨春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兴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阳、被告(反诉原告)长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宇、贺中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署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兴业公司承揽安装被告德阳长宝汽车4S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合同总价款13173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工后交付被告,被告确认验收工程合格。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仍不予支付。现原告为保障己方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17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1月4日起,按万分之一每日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长宝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合同书》属实,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于2013年1月4日竣工。同日,被告公司员工对工程进行了表面验收。此后不久被告便发现工程问题,一直在与原告协商处理,而非故意违约拖欠工程款。反诉原告长宝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合同书》及其附件《四川长征监控系统报价表》,根据该合同及报价表的规定,工程监控系统应当安装阻燃管(型号:20厘米、25厘米个大)、监控电源线(型号:PVVP2*1.0);费用计算方式为:材料费+安装调试费+税金;逾期竣工,每日支付反诉人违约金200元。2013年7月9日,反诉原告对监控电源线进行工程检测,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的《检测报告》鉴定为监控电源线不合格;同时反诉原告发现,反诉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装阻燃管,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工程迟迟不能竣工,根据合同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反诉被告应支付反诉原告逾期竣工的违约金50800元。反诉原告多次找到反诉被告协商,反诉被告不予处理,反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反诉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反诉被告减少加工报酬47419元;2.反诉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自竣工期起至反诉之日逾期竣工违约金50800元;3.反诉被告支付检测费1200元;4.反诉被告提供施工图、竣工图;5.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反诉被告兴业公司辩称:1.监控电源线以及阻燃管如有问题,确属我方责任的,反诉被告可以补安装,白色的线管就是阻燃管,反诉原告要求扣减该部分费用没有依据;2.延期交工属实,但是由于反诉原告的原因所致,反诉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反诉原告主张违约金,其计算期限有误,应是计划竣工日到实际竣工日,并请求减少违约金;3.反诉被告用于工程安装的监控电源线具有合格证且合同中并未对检测费进行约定,故反诉被告对检测费不予承担;4.反诉被告是按照反诉原告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无法提供施工图和竣工图。原告兴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双方主体资格;2.合同及附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3.报价单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确认;4.竣工文档一份。用以证明工程的开工及竣工日期、被告在竣工验收时对工程的材料、数量及价款再次进行了确认,且并未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仅对未用到的材料进行了扣减;5.金额为70519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出具增值税发票向被告催收工程款;6.兴业公司员工余浩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因被告临时变更工程方案而致工程延期;7.诉讼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催收货款提起诉讼产生费用;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认为:对第2份证据予以认可,合同明确约定工期以及违约责任,对合同附件予以认可,原告并未安装阻燃管;对第3份证据认为,报价单不是原件,不发表质证意见;对第4份证据认为,李东红的签字只是进行表面确认,其表达的意思不具有真实性,竣工文档上签字我公司不予认可;对第5份证据认为,发票出具的时间同时证明了原告逾期交工的事实;对第6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持异议,出具情况说明的员工应到庭作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长宝公司为支持抗辩,提供以下证据:1.合同及附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逾期交工、监控电源线不合格、阻燃管不符合消防安全,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该部分的材料费、人工费、税金等都应当扣除;2.检测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电源线,被告在支付总合同价款时应对该部分予以扣减;3.检测费发票一张,金额1200元。用以证明被告检测监控电源线用去1200元;4.照片一组。用以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阻燃管。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认为:对第1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同时证明在履约过程中由于被告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对第2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报告不能确认检测的样品,且该3项指标中仅有一项不合格,因此不能证明不能使用,且被告一直在使用该监控设备;对第3份证据有异议,认为检测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范围;对第4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能看出在建筑外部均安有阻燃管,应当双方现场确认安装阻燃管的具体米数。反诉原告长宝公司在反诉中提交的证据与本诉一致。反诉被告兴业公司在反诉中的质证意见与本诉一致。反诉被告兴业公司在反诉中为支持其抗辩,将本诉中7份证据作为反诉证据,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8.阻燃管。用以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安装了阻燃管;9.合格证两份。用以证明原告用于工程的监控电源线是合格产品;10.电子文档、施工方案。用以证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11.证人余浩、刘强的当庭证言。用以证明原告延期交工是由于被告原因所致。12.反诉被告兴业公司申请我院调取的张江涛的社保缴费。用以证明竣工报价单上签名的张江涛系长宝公司员工。经当庭质证,反诉原告对第1、2、3、4、5、6、7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同本诉意见;对第8份证据认为,该管用于工程属实,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此管是线管而非阻燃管,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第9份证据认为,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已经证明了监控电源线质量不合格,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对第11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持异议,出具情况说明的员工以及证人均系原告公司雇员,与本案的原告之间具有雇佣关系,其证言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对第12份证据认为,对该证据已超出举证期,不予质证。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兴业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长宝公司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评判如下:兴业公司在本诉及反诉中所共同举证的第1、2、3、4、5、7份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具备证据的客观性,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第6份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但因余浩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兴业公司在反诉中所举第8份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具备证据的客观性,该证据表明兴业公司所安装的是阻燃管,被告(反诉原告)长宝公司虽抗辩兴业公司所安装的是线管,而不是阻燃管,且线管与阻燃管不属于同一种产品,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第9份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但不具备客观性,经被告(反诉原告)长宝公司所举的鉴定结论已证实该监控电源线属于不合格产品,兴业公司未对此申请重新鉴定以推翻检测结果,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第10份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但不具备客观性,不能证明兴业公司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第11份证据中余浩、刘强的证人证言,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具备证据能力,但不具备客观性,该二人为原告公司员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对此也未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第12份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能证明张江涛系长宝公司的职员的待证事实,具备证据的客观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长宝公司在本诉及反诉中共同所举的第1份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具备一定客观性,仅能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但对兴业公司安装的阻燃管不符合消防安全,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第2、3份证据,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具备证据的客观性,能证明长宝公司检测监控电源线产生了鉴定费用,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因兴业公司未再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这两份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第4份证据具备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能力予以确认,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结合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确认,兴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数量安装阻燃管,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告(反诉被告)兴业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长宝公司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0月25日,长宝公司(甲方)与兴业公司(乙方)签署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合同书》及其附件《四川长征监控系统报价表》,其中一、工程概况为:乙方承揽安装甲方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地点为德阳长宝汽车4S店,承揽方式和范围为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设计(设计方案以甲方书面认可为准)的形式由乙方承揽,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承包整个工程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和调试;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31731元,详细见附件清单报价;三、工程付款方式为,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及线缆敷设完毕,设备全部进场经甲方检验符合合同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即39519元,2.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双方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算,在办理完结算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65%即85625元,质量保质期满后,乙方履行完一年保修义务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乙方必须提供当期工程款同等金额的工程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付或缓付工程款。工期约定为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2日内组织施工人员及相关设备进场,整个施工及安装调试工期为5天,在履约过程中,由于甲方单方面变更原有设计方案所影响的工期由甲方负责,由于不可抗拒因素等造成工期延期的,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后作出工期调整,由此确定竣工日期;四、供货及安装,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以及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五、售后维修:本工程设备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六、甲乙双方责任中约定:甲方委派李东红作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竣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有关事宜等;七、违约责任中约定:1.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延迟一日,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付违约金;若乙方不能按期竣工,按200元/日计付违约金,逾期1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合同附件《四川长征监控系统报价单》上,双方约定枪式红外机阵列等设备总价为108065元【其中监控专用视频线为19800元(单价为2.2元/米,总长为9000米)、监控电源线为16000元(国标Rvvp2*1.0全铜正宗扬州线)、录像机机柜为1200元、阻燃管中20个厘米大17500元(单价为3.5元/米、总长为5000米)、25厘米大的为5400元(单价为4.5元/米、总长为1200米)】,安装调试费16209.75元(108065*15%),税金为7456.485元【(108065+16209.75)*6%】,合计为131731.24元。兴业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并将所进现场材料由长宝公司工作人员李东红确认,该工程于2013年1月4日竣工,双方于同日签订工程交接书,在工程交接书上载明附件为:竣工文档、本项目监控点位及监控分布平面图、各主要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工程交接意见为设备已正常运行、望做好售后工作,长宝公司的工作人员李东红在该工程交接书上验收人员处签名。2013年1月19日,长宝公司派工作人员张江涛对工程进行验收、核对报价明细中的安装项目,除未安装录像机柜、监控专用视频线尚剩余200米外,双方对其余安装项目一致认可并在报价单上签字确认,长宝公司的李东红在该表上签名。后兴业公司向长宝公司催收工程款,于2013年7月19日开具金额为70519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长宝公司一直未付工程款,原告兴业公司遂起诉来院。在审理中,被告长宝公司提起反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审理中,被告长宝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单方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德阳宝马4S项目的监控电源线(规格型号RVVP2×1.0mm²、生产厂家全铜正宗扬州线)进行检测,为此用去鉴定费1200元。2013年7月10日,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ELT/A1/2013-00258号检测报告,报告记载:“该样品所检20℃导体电阻项目不合格,其余项目检测合格。”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于2013年10月12日组织长宝公司与兴业公司到德阳长宝汽车4S店对所安装的阻燃管进行现场测量,双方对阻燃管的长度及单价达成一致意见,阻燃管总长度为340米、单价以25厘米大的标准4.5元/米计算,阻燃管价款为1530元。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兴业公司所安装的阻燃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兴业公司所安装的监控电源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三是兴业公司是否应向长宝公司交付施工图、竣工图,四是双方是否存在相互违约,其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关于争议焦点一,兴业公司所安装阻燃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兴业公司所安装的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以及由长宝公司认可的设计方案的规定的材料和设备,而在兴业公司在报价单上所注明的阻燃管用于保护监控线,兴业公司所举证据表明在材料进场时注明设备为线管,生产厂家为联塑,而兴业公司所举证据表明为长宝公司所安装的为多联塑胶牌的阻燃普通冷弯管,且已通过长宝公司验收相应材料,因此长宝公司所提出的线管不是阻燃管,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关于阻燃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理由,因长宝公司并未申请鉴定予以证实,故该抗辩理由不成立,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兴业公司的确未按照报价单上约定的数量为长宝公司安装阻燃管,长宝公司抗辩兴业公司安装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合同总价款中阻燃管部分应以双方在审理中确认实际安装的阻燃管数量、单价进行计算。关于争议焦点二,兴业公司所安装的监控电源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本院认为,兴业公司所安装的监控电源线虽经长宝公司在材料进场时予以验收,但监控电源线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范标准,需通过鉴定予以明确,长宝公司在审理中虽单方申请鉴定部门对监控电源线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明确其中一项电阻不合格,兴业公司对此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兴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故长宝公司抗辩监控电源线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监控电源线对应的价款应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由此产生的检测费应由兴业公司承担。关于争议焦点三,兴业公司是否应向长宝公司交付施工图、竣工图施工图、竣工图。本院认为,资料的交付应属合同的附随义务,兴业公司所举证据表明在竣工验收时已将竣工文档、本项目监控点位及监控分布平面图、各主要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竣工验收资料交由长宝公司,兴业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施工图及竣工图,但可配合长宝公司提供工程由行政机关验收的其他资料,长宝公司现要求兴业公司交付上述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四,双方是否存在相互违约,其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诉中长宝公司除主张阻燃管、监控电源线不符合合同约定外,对其余工程涉及的设备和材料并未提出异议,对该部分工程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长宝公司至今未向兴业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行为,已属违约。反诉中,兴业公司存在逾期交工的事实,且所举证据不能表明是因长宝公司的原因导致延期,所安装的监控电源线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所安装的阻燃管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兴业公司上述行为已属违约。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互有过错,故应各自对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均是金钱给付,根据债的法定抵销的原理,就兴业公司在本诉及长宝公司在反诉中主张的违约金予以相互抵销。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兴业公司与被告长宝公司之间的签订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安装合同书》及其附件《四川长征监控系统报价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经本院审核,兴业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安装及不合格的材料款为机柜1200元、监控专用视频线440元、监控电源线16000元应当予以扣除,阻燃管价款应为1530元,则设备款共为69055元,按照报价单上载明的工程款的计算为84178.05元(69055+69055*0.15+(69055+10358.25)*0.06】。本诉中,按照合同约定,长宝公司现应支付兴业公司工程款的95%即79969.15元,余5%的质保金不符合合同约定给付条件,长宝公司不应支付。反诉中,兴业公司应当支付长宝公司鉴定费12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款79969.15元。二、反诉被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费1200元。三、驳回原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相互品迭后,由被告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工程款78769.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湖南兴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反诉原告德阳长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蒲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