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零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吕小玉与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玉,李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零执字第458-1��申请执行人吕小玉,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李拥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吕小玉与被执行人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拥军在2013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小玉欠款10,000元;二、被执行人李拥军在农历2013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小玉欠款20,000元;三、被执行人李拥军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吕小玉欠款15,000元。故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零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2)零民初字第634号���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义军审 判 员 张卫林代理审判员 黄明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谭小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