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茂贵与杨玲玉、芦峰、杨金成、吕风英、扬州华佳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贵,杨玲玉,芦峰,杨金成,吕风英,扬州华佳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张茂贵。委托代理人崔宝华,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玲玉。被告芦峰。被告杨金成。被告吕风英。被告扬州华佳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风英,经理。原告张茂贵与被告杨玲玉、芦峰、杨金成、吕风英、扬州华佳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茂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茂贵负担。审 判 长 于 健审 判 员 周宽明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