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9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988-2追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锋,高勇,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31/10-13份数7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988-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锋,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黄泥坑4栋4单元408房。身份号码430102195004271512。被执行人高勇,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旺旺路社区9组168号。身份号码430122198010210336。第三人黄平,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部泌尿外科护士,住所地不详。身份证号码430121198305212826。被执行人高勇之妻。本院在执行欧阳锋与高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黄平系被执行人高勇之妻,本案债务为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第三人黄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黄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即日内向欧阳锋清偿债务24176元、返回格力牌(KFR-26556D1-N1)空调挂机1台。二、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勇、黄平的存款、收入2443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高勇、黄平的价值2443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