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海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海燕,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苗庄行政村李瓦房。200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赵云贵,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海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刑诉(2013)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海燕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燕及辩护人赵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19日11时37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一医院新大楼19楼医生值班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周某放在室内的男式单肩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100元余元及身份证一张。2.2013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溜门进入本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中路890号万达公寓1号楼1903室被害人杨凌霞家中,窃得被害人挂在客厅衣架上的男式银灰色lv拎包一只(价值人民币13502元)、女式包二只及人民币1500元余元。案发后,lv男式拎包已追还被害人。3.2013年6月4日11时17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6号楼13楼护士值班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衣柜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80元。4.2013年6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6号楼2楼生化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汤某放在室内的黑色电脑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130元左右及工具包等物。5.2013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本市江东区李惠利医院12楼骨科男医生更衣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吴某娴放在衣柜内的包一只,包内有人民币200元及证件等物。6.2013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本市江东区李惠利医院新大楼9楼医生办公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凯丽等人放在室内的包两只,包内有人民币30元和证件、书等物。7.2013年6月22日13时16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6号楼10楼护士值班室,趁被害人胡婕儿午睡之际,窃得胡婕儿放在枕边的黑色索爱st26i移动电话一部。8.2013年6月22日13时18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6号楼9楼医生值班室,趁被害人张波某之际,窃得张波放在床头的摩托罗拉defy525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9.2013年6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6号楼7楼医生值班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值班室内的黑色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300元余元。10.2013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7号楼16楼6床的病房,趁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井丽萍放在房内的白色诺基亚c2-07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9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11.2013年6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溜门本市鄞州区贸城中路890号万达公寓1号楼2008室被害人曹某家中,窃得曹某放在室内的女式包一只,内有诺基亚5000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50元)、摩托罗拉mb501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92元)和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诺基亚5000移动电话、摩托罗拉mb501移动电话均已追还被害人。12.2013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海燕利用遗忘在门上的钥匙开门进入本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贸城中路890号万达公寓1号楼c座2006室被害人赵某家中,趁室内无人之际,窃得室内的人民币37800元和黑色酷派5216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76元)。案发后,黑色酷派5216移动电话已追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海燕已退赔人民币5100元给被害人。13.2013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一医院新大楼20楼医生值班室,趁被害人姚寿国午睡之际,窃得姚寿国放在床头的黑色htc-g18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8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14.2013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一医院新大楼17楼医生值班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陈方某在室内的双肩包一个,内有人民币200元。15.2013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一医院15楼医生值班室,趁被害人陆琦某之际,窃得陆琦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双肩包一只,包内有银白色中兴n788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424元)及证件等物。案发后,中兴n788移动电话及双肩包已追还被害人。16.2013年6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7号楼15楼医生值班室,被害人魏巍某之际,窃得魏巍放在床头的黑色苹果4s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740元)。17.2013年6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7号楼9楼医生办公室,趁室内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虞某华放在室内的黑色酷派8150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26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18.2013年6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海燕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6号楼11楼6病床,趁被害人罗邦士午睡之际,窃得罗邦士的银色飞利浦f718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3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19.2013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7号楼17楼医生值班室,趁被害人郑某午睡之际,窃得郑某放在枕边的黑色三星9070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1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被害人。20.2013年6月26日13时17分许,被告人李海燕推门进入宁波市第二医院7号楼10楼医生值班室,趁被害人冯某午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冯某放在枕边的黑色魅族mx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97元)后,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追还被害人被害人。根据以上事实、情节,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海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毛宏波、林金国、蔡国强的证言、被害人郑某、虞某华、冯某、陆奇、姚寿国、杨凌霞、马海辉、赵某、曹某、井丽萍、吴某娴、张凯丽、汤某、李某、周某、胡婕儿、张波、陈某、陈方园、魏巍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监控光盘九张、扣押清单、扣押物品专用票据、照片发票、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监控录像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海燕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李海燕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海燕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海燕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海燕悔罪态度好,已经退赔部分财产,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可予以采信。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李海燕退赔。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海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二、尚未追缴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李海燕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凤国人民陪审员 孙南屏人民陪部员吴颖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旦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