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志权与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权,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953号原告王志权,男,1973年3月7日出生。被告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I94。法定代表人郑文财。被告郑文财,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权诉被告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权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海昌盛科贸有限公司、郑文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