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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原告黎敬来诉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敬来,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黎敬来,男,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芦淞区仁兴建筑器材租赁部业主,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敬来诉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敬来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黎敬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南咸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6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学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