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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9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群众,住南宫市。被告张某某,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慧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玉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