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范xx,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李xx,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范xx与李xx抚养费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12月30日之前)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民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