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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张凤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凤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79号罪犯张凤宝,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凤翔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凤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凤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凤宝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