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汤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汤某。被告章某。原告汤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双方关系尚可,婚后一、两个月被告即离开上海回加拿大,之后双方再无共同生活。被告刚回加拿大时经常与原告电话联系,并希望原告至加拿大与其共同生活,当时原告因考虑女儿及工作原因未答应被告的要求。原告退休后曾向被告表示希望去加拿大,但被告态度有所转变并要求原告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于2005年起不再与原告联系,原告也曾通过大使馆希望联系被告,但仍无法得知被告的具体地址。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章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自行相识、相恋,于200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婚前及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婚后数月被告即回加拿大生活,初期双方有电话联系,之后因原告去加拿大生活问题产生��盾,2005年起双方再无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也未至加拿大与被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陈述外,有结婚证、被告的出入境记录等证据为证,且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上述证据依法享有质证权利,但其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庭审中,原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本院处理,并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就本案实施调解。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结婚数月被告即去加拿大,至今未回,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能建立起较为扎实的感情基础,且自被告出国至今双方已分居满两年,现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依法可认定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汤某与被告章某离婚;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芸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曹征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毕 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审判长陈芸代理审判员刘洁人民陪审员曹征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毕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裂的若干具体意见》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