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舒琪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舒琪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创业路31号。法定代表人:康艾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舒琪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创业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灵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舒琪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象山大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巧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