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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坤与被告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唐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825号原告张坤,男,汉族。被告唐小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与被告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