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4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坤与被告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唐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825号原告张坤,男,汉族。被告唐小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与被告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坤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张坤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