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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利学与岑光启、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利学,岑光启,陈央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岑利学。被告:岑光启。被告:陈央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利学诉被告岑光启、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利学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央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利学撤回对被告陈央波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国文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