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利学与岑光启、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利学,岑光启,陈央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524号原告:岑利学。被告:岑光启。被告:陈央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利学诉被告岑光启、陈央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利学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央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利学撤回对被告陈央波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国文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代理审判员 阮 珂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