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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与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0606号。法定代表人郭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起卿,该公司安全员。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49号。法定代表人崔树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吉林吉运锦湖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