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联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唐御宫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联益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唐御宫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1017号原告西安联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草滩园区尚稷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瑞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煜,陕西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唐御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玉祥门东南角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方洪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浩忠,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联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唐御宫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联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联益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联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12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