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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松执民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毛月美与高庆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月美,高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毛月美,居民。被执行人:高庆明,农民。申请执行人毛月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丽松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3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丽松执民字第8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伟平审判员  周景根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美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