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595号原告:王某。被告:帅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帅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婵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双方于2003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是很好。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生活习惯严重不同,经常发生口角,打冷战。早在几年前,被告由于自己处事和沟通方式等方面不善的原因,与被告的亲外婆、亲姨妈的关系闹僵,而后连与原告的亲姐姐之间的关系也有了隔阂,而且时常在外人面前说原告亲戚朋友。期间,原告曾多次告知被告应纠正自己的错误,但被告仍无意改正自己。今年过年,由于过春节家庭开销等原因,原告要求被告从家中拿出钱来用于开销,被告却多次找理由不肯拿出钱来,甚至还出言谁消费的就该由谁偿还。至今,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两个月之久了,感情已经破裂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王某归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结婚证档案证明单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的事实。被告帅某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中生有,原、被告感情一直以来是很好的,结婚12年了,为什么结婚时感情很好,现在突然就不好了呢。原告所说并非事实。被告帅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帅某于2003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但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帅某已经意识到自己在处理与原告亲属关系方面的不足,并当庭表示为了这个家愿意去努力。故通过互相谅解和沟通双方还是具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原告王某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账号为1202024409008802968)。代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