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树申诉临沂君鹏新旧输送带调剂加工厂、韩奎良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161号原告蒋树申,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君鹏新旧输送带调剂加工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王德福,经理。被告韩奎良,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树申与被告临沂君鹏新旧输送带调剂加工厂、韩奎良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树申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树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树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树申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 庆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