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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于某、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奎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2013年8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2013年8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3)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5日起,被告人于某在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与潍州路路口北100米路西“鑫世洁汽车养护”店二楼经营游戏厅,内设置2台捕鱼机(分别为六联机、八联机)、8台“动物王国”、6台“赛车”共计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牟利。同年7月中旬起,被告人于某雇佣被告人刘某甲担任该游戏厅服务员,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同年8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依法进行检查,当场查扣16台赌博机,并将被告人于某、刘某甲及参赌人员刘某乙、朱某等人传唤到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刘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二被告人进行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5日起,被告人于某在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与潍州路路口北100米路西“鑫世洁汽车养护”店二楼经营游戏厅,内设置2台捕鱼机(分别为六联机、八联机)、8台“动物王国”、6台“赛车”共计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牟利。同年7月中旬起,被告人于某雇佣被告人刘某甲担任该游戏厅服务员,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同年8月6日17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厅依法进行检查,当场查扣16台赌博机,并将被告人于某、刘某甲及参赌人员刘某乙、朱某等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8月6日17时左右,公安民警检查至奎文区北宫东街与潍州路路口北100米路西“鑫世洁汽车养护”二楼一个无名游戏厅时,发现该游戏厅内摆放有涉嫌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计16台。民警现场将在场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被告人于某对其开设游戏厅,刘某甲对其在该游戏厅内工作的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犯罪。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已对刘某乙、朱某行政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鑫世洁汽车养护”的负责人,于某租我店的二楼开游戏厅,那些游戏机怎么玩我不知道,是不是赌博机型我也不知道。2、证人刘某乙、朱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到游戏厅玩赌博机的事实。3、证人周某、孙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到游戏厅玩儿的事实。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游戏厅看他们玩赌博机。(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于某、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于某开设游戏厅,内设赌博机,刘某甲在该游戏厅内工作的事实。(四)鉴定意见(奎)公治机认定字【2013】第006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证实查获的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敏洁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