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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自胜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70号原告刘自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周军,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胜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