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自胜与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70号原告刘自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周军,男,汉族,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胜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