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封富强与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富强,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封富强。委托代理人:张文贞。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正桥。本院受理原告封富强诉被告浙江鸿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定于2013年10月31日下午1时40分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封富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