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bangouraabdoulaye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ANGOURAABDOULAYE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BANGOURAABDOULAYE。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1日被宁波海关缉私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济平、吴静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犯走私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指派了辩护人,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及其辩护人刘济平、吴静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在宁波工程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进修。2012年12月起,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学校地址以及朋友苏某在宁波市北仑区的收货地址提供给贩毒人员,以国际邮递包裹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在宁波工程学院收取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寄出单号为EE046428232CR的包裹,后取出包裹内藏有毒品的胶带,藏匿于其住处宁波工程学院留学生宿舍楼6幢122室一储柜底部。2013年1月7日,缉私民警根据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的交代,在上述地点查获藏有毒品的胶带两卷。经检查、鉴定,在两卷胶带中藏有可疑粉末436.7克,可卡因含量为69.1%。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到宁波市北仑区邮政EMS速递小港经营部领取分别从马来西亚联邦、香港特别行政区寄出单号为EE934696094MY、EE046428396CR的包裹时,被缉私民警抓获。经检查、鉴定,在单号为EE934696094MY邮递包裹中的管制金属配件中藏有可疑粉末482.7克,海洛因含量为77.1%;在单号为EE046428396CR邮递包裹中的保温杯夹层中藏有可疑粉末416.7克,可卡因含量为73.5%。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以国际邮递包裹夹带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辩称,2012年12月19日,其打开包裹发现不是杯子而是胶带,怀疑是毒品,就藏在柜子下面,如果后两个包裹也不是其想要的东西,就告诉老师报警;12月21日,取邮件时有两个人向其冲过来,因警察没有穿警服,其以为是坏人就逃跑;其因中文不太好,所以使用苏某的地址;其不知道包裹里面是毒品,没有走私毒品,因此其无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为做生意而收取包裹,因语言障碍请朋友代收包裹,前两次向IKE收的钱只是差旅费;第三次收到包裹将之藏在柜子下面只是心中有疑虑,如果后两个包裹也不是想要的东西,就会一并交给老师,不能说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被告人在笔录中说的包裹里肯定有毒品,只是推测,不是明知;在邮局取包裹时发现同伴被按倒,两个穿便服的民警向他扑来,被告人出于本能而逃跑,并非做贼心虚;编造邮件所有人只是帮助IKE隐瞒签证到期的事实。因此,本案依据被告人的行为推断其是否“明知”的所有疑点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与排除,可以认定被告人是被人利用,不能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且侦查机关存在鉴定报告没有及时告知等程序上的严重问题,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开始在宁波工程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进行语言进修。2012年12月,班古拉·阿卜杜拉耶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学校地址以及朋友苏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收货地址提供给贩毒人员,以国际邮递包裹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在宁波工程学院收取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寄出的单号为EE046428232CR的包裹,后取出包裹内藏有毒品的胶带,藏匿于其住处即宁波工程学院留学生宿舍楼6幢122室衣柜底下。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邮政EMS速递小港经营部领取分别从马来西亚联邦、香港特别行政区寄出的单号为EE934696094MY、EE046428396CR的包裹时,被缉私民警抓获。经检查、鉴定,在单号为EE934696094MY邮递包裹中的管制金属配件中藏有可疑粉末482.7克,海洛因含量为77.1%;在单号为EE046428396CR邮递包裹中的保温杯夹层中藏有可疑粉末416.7克,可卡因含量为73.5%。2013年1月7日,缉私民警根据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的交代,在宁波工程学院留学生宿舍楼6幢122室衣柜底下查获藏有毒品的胶带两卷。经检查、鉴定,在两卷胶带中藏有可疑粉末436.7克,可卡因含量为69.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汪某证言,证明其是宁波工程学院教工。班古拉·阿卜杜拉耶是几内亚人、宁波工程学院在读学生,2011年4月开始在该校国际交流学院进行语言进修。2.证人CAMARAABDOULAY和证人KAMUGISHAEMMANUEL证言,证明其和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同住宁波工程学院6号楼122宿舍,宿舍内左侧衣柜的最下层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使用。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是快递员,曾将面单号EE046428232CR的包裹投递到宁波工程学院快件收发室,因面单在运输过程中,给收件人的快递单丢失,其公司在投递过程中用空白纸制作了一张补单。4.证人姚某证言、宁波工程学院邮件签收单,证明其是宁波工程学院邮件收发员。2012年12月19日,面单号为EE046428232CR的包裹,被登记的号码为152××××9724的黑人取走。5.证人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11月,班古拉·阿卜杜拉耶说他哥哥有一个样品包裹寄给他,因为读不懂中文,收货不方便,想用其地址收下包裹,其答应了。12月8日,其离开宁波并将原来的手机给了其朋友郑某,12月21日,郑某打电话给她,说快递员打电话讲有国际快递,其电话告诉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快递到了。经侦查人员组织辨认,苏某在10名不同黑人男子照片中确认5号(班古拉·阿卜杜拉耶)是快递的实际收件人。6.证人郑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1日,快递公司给其打电话(原苏某用的手机号码)说有个苏某的国外快递,苏某的包裹是帮黑人朋友收的,苏某认识两个黑人朋友。7.证人BABALOLAOLANREWAJUFELIX证言,证明2012年12月21日上午,其和班古拉·阿卜杜拉耶乘出租车去取快递,班古拉·阿卜杜拉耶进去取包裹,其在外面等候。8.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是邮政EMS速递小港经营部负责人。2012年12月21日12时10分许,有个黑人来取件,面单号码为EE046428396CR、EE934696094MY,警察过来抓他,这个黑人马上就跑了,后来被抓住了。9.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的护照、宁波工程学院出具的证明、宁波工程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留学生宿舍安排,证明BANGOURAABDOULAYE(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的身份情况;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在宁波工程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进行语言进修,住在宁波工程学院留学生宿舍楼6幢122室。10.关于EE046428232CR邮件投递说明、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签收单补单,证明该邮件于2012年12月17日从香港邮寄,12月19日投递至宁波工程学院,因邮件详单污损,投递员用空白纸填写该邮件单号进行补单处理,凭宁波工程学院邮件收发章签收。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胶带照片、胶带卷搜查说明,证明2012年12月21日,侦查人员对班古拉·阿卜杜拉耶位于宁波工程学院的宿舍即6号楼122室进行搜查,在衣柜底下发现塑料胶带卷2个。后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称该胶带卷内有毒品,2013年1月7日,侦查人员再次前往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的宿舍对胶带卷进行扣押,经检验发现内有疑似可卡因物质。12.宁波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甬公(网警)勘(2013)5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2年12月15日,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的号码为159××××9561的手机收到号码为137××××4669的手机使用人告知其邮包EE046428232CR的信息;12月17日,收到号码为137××××4491的手机使用人告知其邮包EE934696094MY的信息。13.邮件跟踪查询、面单提取说明、广州海关查验记录及照片、查获经过、案发经过、EE934696094MY邮件照片、EE046428396CR邮件内物品照片,证明EE934696094MY邮件于2012年12月14日从马来西亚邮寄,12月17日,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邮件两根金属管,金属管内藏有疑似海洛因物质,并将线索移交宁波海关,12月21日该邮件到达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揽投站。EE046428396CR邮件于2012年12月19日从香港邮寄,12月21日到达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揽投站。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在小港揽投站接货时被抓获,侦查人员扣押上述两个邮件。EE046428396CR邮件内有保温杯两个,保温杯内有疑似可卡因物质。14.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甬公鉴(理化)字(2013)213G号、147号、148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浙公司鉴(2013)411号、413号、414号检验报告,证明查获的塑料胶带卷内的白色可疑粉末净重436.7克,可卡因含量为69.1%;单号为EE934696094MY的包裹内的可疑粉末净重482.7克,海洛因含量为77.1%;单号为EE046428396CR的包裹内的可疑粉末净重416.7克,可卡因含量为73.5%。15.证据调取笔录、视频资料,证明2012年12月24日,侦查人员从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港都茗宅小区物业处调取2012年12月21日12时38分至13时监控录像六段;该视频资料证明2012年12月21日12时40分许,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EMS公司取邮包时,发现同伴被便衣警察抓获时逃跑,后被民警抓获。16.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其第三次收到IKE邮包后,发现里面是两卷胶带,不是他说的杯子,心里很害怕,怀疑胶带内是毒品或者是盗版产品,就赶紧将两卷胶带藏在柜子下面,因为前两次他说是样品,让其找工厂加工,但最后给了其钱后直接拿走了,还听说他之前在广州贩卖过毒品。关于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是否明知包裹内是毒品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在其所在学校即宁波工程学院收取包裹后,将包裹内的两卷胶带藏于衣柜底下;还以朋友苏某的名义和地址,舍近求远收取包裹;在邮政经营部收取两个包裹时,见同伴被便衣警察抓获时立即逃跑;经检查三个包裹内均藏有毒品;上述事实结合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的供述,可以认定其明知包裹内是毒品而予以收取,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知包裹内是毒品的辩解和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伙同他人以国际邮递包裹夹带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其中海洛因482.7克、可卡因853.4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班古拉·阿卜杜拉耶明知国际邮递包裹内是毒品而予以收取、藏匿,其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且侦查机关存在鉴定报告没有及时告知等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其罪名的成立,班古拉·阿卜杜拉耶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无罪的辩解和意见,不予采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班古拉·阿卜杜拉耶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成审 判 员 王荷春人民陪审员 钱晓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