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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冯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930号原告冯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某,烟台市德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王仁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