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