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1997年5月5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月23日、2009年12月18日因盗窃,分别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一个月、一年。2013年2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2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6日至22日,被告人王某三次窜至本市雁塔区白沙路xxx水果市场,多次盗窃水果店内水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2月16日凌晨4时许,王某来到本市雁塔区白沙路xxx水果市场x家瓜果店门口,盗走该店店主被害人高某用塑料布覆盖的木瓜一箱、橙子一箱。2、2013年2月18日凌晨4时许,王某来到本市雁塔区白沙路xxx水果市场xx精品水果店门口,盗走该店店主被害人李xx用塑料布覆盖的榴莲二个、西瓜一个。3、2013年2月22日凌晨5时许,王某来到本市雁塔区白沙路xxx水果市场xx精品水果店门口,盗走该店店主被害人李xx用塑料布覆盖的车厘子一箱(每箱进价680元),又到白鹿原x家水果店门口,盗走该店店主被害人刘xx用塑料布覆盖的草莓二盆(每盆进价300元)。王某盗窃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至现场将其抓获,当场查获被盗车厘子一箱,草莓二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水果交易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李xx、高某、刘x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3年11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财物责令其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雷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