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铁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龙刑初字第11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铁峰,曾用名王彪,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9月17日被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11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3)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王铁峰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龙湾区海宁路和镇标东路交叉口处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测,王铁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铁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前科材料,查获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铁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铁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洁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