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仁华与陈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华,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陈仁华,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波,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陈仁华与被执行人陈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波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仁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波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0246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