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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金林静、符子山与邹华云、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林静,符子山,邹华云,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71号原告金林静。原告符子山。委托代理人龙骧、许琦,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华云。被告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216号华佳广场25-26楼。法定代表人李晓鸿。委托代理人张尧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林静、符子山诉被告邹华云、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林静、符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6元,由原告金林静、符子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