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金林静、符子山与邹华云、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林静,符子山,邹华云,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71号原告金林静。原告符子山。委托代理人龙骧、许琦,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华云。被告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216号华佳广场25-26楼。法定代表人李晓鸿。委托代理人张尧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林静、符子山诉被告邹华云、深圳市星火电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林静、符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6元,由原告金林静、符子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