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杜某基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基,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冼嘉敏、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下旬,被告人杜*基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取得砍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石水村委会塘下村石坎坳的6.5亩桉树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被砍伐的桉树蓄积37.7立方米,折合材积23.75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基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杜*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杜*基的供述和辩解,报案人李*雄的陈述,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照片,森林派出所移交案件材料,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资料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杜*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基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基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基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红 百度搜索“”